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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104年4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10324號函說明二「......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期間,則 予減輕1/2之處罰」修正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期 間,則得本於職權裁量減輕1/2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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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104年6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5286號函
附件 :
1040623修正1040401.pdf
建立日期: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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