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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所稱「坐落用地」之認定,及已興建農舍之耕地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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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104年6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404176173號函
附件 :
1040623坐落用地之認定.pdf
建立日期: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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