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權利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單獨申請之登記,如未會同申請之義務人於辦畢登記後仍存有權利範圍持分者,其未提出原核發之權利書狀應依同規則第6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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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地字第1090266326號.pdf

管理人: 羅佳惠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20-12-01
更新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