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延燒,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進入第3級警戒起自解除之日止,得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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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公告

一、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爰申請人因新冠肺炎(COVID- 19)疫情,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及進入第3級警戒等防疫措施之期間,自屬上開規定意旨之「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應予扣除。

二、次按「(二)可扣除期間之計算:...;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為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8點第2款規定,是申請人於上開原因消滅後,得檢附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持向轄管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列入罰鍰計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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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王宣惠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21-06-10
更新日期: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