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部分子女於繼承發生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如同屬親等較近之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者,其繼承人暨應繼分如何認定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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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部分子女於繼承發生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如同屬親等較近之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者,其繼承人暨應繼分如何認定1案,詳如附件。


附件 :
法務部104年8月31日法律字第10403510780號函.pdf
內政部104年9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40432844號函.pdf

建立日期: 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