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釋示有關代表公司之股東將其所有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後,受託人嗣將信託財產出賣予該股東所代表之公司,有否違反公司法第59條規定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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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中市地籍一字第10400521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387163000A0000000_1040052153_Attach01.PDF、387163000A0000000_1040052153_Attach02.PDF、387163000A0000000_1040052153_Attach03.PDF)
主旨: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代表公司之股東將其所有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後,受託人嗣將信託財產出賣予該股東所代表之公司,有否違反公司法第59條規定1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104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47606號函辦理,並隨函檢送該函及其附件影本供參。


附件 :
經濟部10402142770.pdf
法務部10403516290.pdf
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47606號.pdf

管理人: 羅佳惠
管理單位: 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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