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增加土地登記義務人於申請土地登記時,得併同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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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 第2點第1項第3款規定,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可併同土地 登記案件申請本服務,查其增訂理由,係因登記機關得自 登記書表上簽名或蓋章推定確認權利人申辦登記之意思表 示,倘本服務申請書採用相同之簽章,即足以佐證申請本 服務之真意,尚無需該權利人臨櫃申辦或線上申請。基於 相同理由,土地登記案件如涉及權利人及義務人者,該案 之義務人(即登記名義人)應得一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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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王宣惠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