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動產糾紛調處案於協議不成立時,調處委員會參酌相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裁處後,所為之調處紀錄是否需當場朗讀疑義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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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籍一字第1040292821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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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主旨(1040292821_Attach01.PDF)

主旨:函轉內政部函復新北市政府有關不動產糾紛調處案於協議不成立時,調處委員會參酌相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裁處後,所為之調處紀錄是否需當場朗讀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依內政部104年12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41311443號函副本辦理。


附件 :
台內地字第1041311443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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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6-01-06
更新日期: 201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