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面層標示為「陽臺(法定空地)」部分,得否以共有部分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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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測二字第10402933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1040293323_Attach01.pdf)
主旨: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地面層標示為「陽臺(法定空地)」部分,得否以共有部分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疑義乙案,請依內政部104年12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41311370號函意旨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4年12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41311370號函辦理兼復貴所104年11月17日中興地所二字第1040010866號函。
二、隨文檢附上開內政部函文影本乙份。


附件 :
台內地字第1041311370號.pdf

管理人: 羅佳惠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6-01-06
更新日期: 201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