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及「為保障財產及維護交易安全,申辦不動產相關登記案件時,請找合法地政士代為辦理」
臺中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價二字第105002409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加強宣導民眾申辦不動產登記業務時,請找合法地政士代為辦理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為地政士法第49條所明定,合先敘明。
二、為辦理旨揭宣導事宜,請貴所於適當處所以跑馬燈、告示牌或刊登網站等相關宣導方式,加強宣導「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及「為保障財產及維護交易安全,申辦不動產相關登記案件時, 請找合法地政士代為辦理」等事項。
附件 :
管理人: | 羅佳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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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16-02-05 |
更新日期: | 2016-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