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內政部訂定之「同一縣市跨所收辦登記案件各階段目標」計畫期程,臺中市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第4階段跨所登記案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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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中市地籍一字第1050006496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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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配合內政部訂定之「同一縣市跨所收辦登記案件各階段目標」計畫期程,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第4階段跨所登記案件項目,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4年2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686號函、本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3點第(7)款規定暨本局105年1月28日召開「105年度第1次土地登記業務聯繫會報」討論提案第2案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提升便民服務,配合內政部所訂同一縣市跨所收辦登記案件各階段目標,自105年3月1日起新增買賣登記(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除外)、繼承登記-包括分割繼承、遺囑繼承、判決繼承、和解繼承、調解繼承(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所管轄)、遺贈登記、信託相關登記(信託、受託人變更、信託內容變更、塗銷信託、信託歸屬及信託取得)等4類案件之跨所登記服務,請各所配合辦理並加強宣導。
三、因應本次跨所登記新增項目,涉及需調取管轄所之相關檔案資料,而無法由線上系統查調者,請依本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之作業方式辦理,以利案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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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