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釋示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將部分繼受持分移轉予繼承人得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分割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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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籍一字第10601653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387163000A0000000_1060165319_Attach01.PDF、387163000A0000000_1060165319_Attach02.PDF)
主旨:函轉內政部釋示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將部分繼受持分移轉予繼承人得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分割乙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106年7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60428385號函辦理,隨文檢附內政部函影本1份。


附件 :
農企字第1060226340號函.pdf
台內地字第1060428385號.pdf

管理人: 羅佳惠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7-08-07
更新日期: 201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