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釋示「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有關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乙案
臺中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籍一字第10700175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387163000A0000000_1070017505_Attach01.PDF、387163000A0000000_1070017505_Attach02.pdf、387163000A0000000_1070017505_Attach03.pdf)
主旨:函轉內政部釋示「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有關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乙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107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3號函辦理,隨文檢附前開號函影本及解釋令1份。
附件 :
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3號.pdf
1026032404號函.pdf
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 號.pdf
管理人: | 羅佳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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