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會計是否可代理公司申請書狀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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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利登記機關執行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規定,當事人依同規則第41條第15款規定,申請補發權利書狀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私法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時,其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辦理時,由代理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公司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或抄錄本,其上應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鑑章)及切結書(敘明其無法親自到場之理由及滅失之原因)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瀏覽人數:971人 更新日期: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