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無住址登記或登記為整編前住址之他共有人,如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款規定通知其是否主張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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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
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與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

瀏覽人數:1312人 更新日期: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