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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實價登錄紙本申報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由其代理人親洽本所提出申請,經許可後由地所人員於約定時間到府(院)辦理實價登錄紙本收件服務: 一、年滿65歲。 二、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確為行動不便者。 三、因病住院查證屬實或領有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其行動不便者。 四、其他有特殊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