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如何申請將住址資料隱匿?
答 :
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如有任何人申請該標的之土地(或建物)登記及地價第二類謄本時,隱匿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登載之本人之部分住址資料,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例如:臺中市龍井區沙田路四段***)。
登記名義人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可於下列管道申辦:
(一)臨櫃申請:登記名義人本人持身分證正影本、印章,並提供須隱匿之地號、建號資料,至本所或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二)網路申請:至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檯系統(https://dcland.moi.gov.tw/)以自然人憑證提出申請。
(三)併案申請:於申辦土地登記案件時,填具申請書併同申請。
問 : 何謂第一類謄本?何謂第二類謄本?何謂第三類謄本?
答 :
(一)第一類謄本:為本人或其他依法令可以申請者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可以申請提供各類地籍資料,其個人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及管理者的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予隱匿。
(二)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可以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的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的地籍資料。
(三)第三類謄本: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的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的地籍資料。
問 : 如何申請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地籍資料謄本?
答 :
(一)第一類謄本:本人或其他依法令可以申請者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且須填寫登記名義人的之姓名及統一編號,載明委任關係及簽章者,免附委託書。
(二)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可以申請,到場申請人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
(三)第三類謄本: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的利害關係人,到場申請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審認。
問 : 找不到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又不知道地、建號,如何透過電腦查明產權?
答 :
可利用所有權人姓名、統一編號或地址(門牌號碼)查詢不動產資料。但若想以「人」來查詢資料,則必需是本人,但若被查詢者已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亦可以申請查詢地籍資料。
問 : 網路申領電子謄本效力如何?
答 :
本作業係採電子簽章及電子憑證機制,以透過數位電子簽章取代傳統書面文件及簽名、蓋章制度,提供網路申領電子謄本服務,其核發的電子謄本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及第9條賦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亦即與紙本的地籍謄本具相同效力。
問 : 請問如何在家自行申請網路電子謄本?網路申領電子謄本作業辦理機關、對象及計費方式為何?
答 :
(一)申請方法:
1.中華電信用戶可透過https://www.land.nat.gov.tw/網站申請。
2.關貿網路可透過https://ttt.land.net.tw網站申請。
(二) 計費方式:
1.電子謄本(含登記、地價、地籍圖、建物圖、異動索引、異動清冊)以張計費,每張20元。
2建物門牌查詢,每筆門牌查詢費用20元。
(三) 繳費方式:
1.中華電信用戶係併入中華電信每月各項電信服務費用帳單計收。
2.關貿網路用戶係併入關貿相關服務費用帳單計收。
問 : 何謂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其主要功能為何?
答 :
本資料庫係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之地籍資料庫為基礎,將其地籍資料統一蒐集並建立於內政部地政司中部辦公室,以建立全國性之地籍資料庫並以同步異動機制保持資料之最新性。其主要目的在於掌握全國最新之土地基本資料並提供地籍總歸戶等應用系統與作業,以提高行政效率並提供政府各種決策支援。
問 : 土地基本資料庫之電子資料可以流通的主要資料有哪些?
答 :
(一) 登記資料:土地登記資料、建物登記資料。
(二) 測量資料:指以數值法測量或以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方式完成之數值資料。
(三) 地價資料:公告地價資料、公告土地現值資料、申報地價。
問 : 土地基本資料庫之電子資料是否可提供民眾申請?其收費標準如何?
答 :
(一)土地基本資料庫之電子資料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可提供民眾申請;並依地方制度法及規費法等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收費標準。
(二)依臺中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如下:
1.登記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以一千錄計,每錄新臺幣一元。
2.測量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一元。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以十點計,每點新臺幣二十元。
3.地價資料: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新台幣零點零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