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何謂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其如何辦理土地之使用管制?
答 :
(一)都市土地係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係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三)前項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為何須要辦理補辦編定?又非都市土地是否可以辦理註銷編定?
答 :
(一)都市土地範圍內每宗土地,應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的依據。
(二)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新登記土地或遺漏編定的土地,應依照前述規定補辦編定。至於非都市土地可以辦理註銷編定之情形有2種:
1.經核定公告發布都市計畫地區的非都市土地。
2.土地滅失的非都市土地。
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為何要辦理更正編定?如何申請?
答 :
(一)所謂更正編定,就是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之編定規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就近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1、建物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3、稅籍證明;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等4種文件之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案件,合法房屋及其面積由建設(工務)單位認定,測量及更正編定則由地政單位辦理;申請人也可以提出經該縣政府建設(工務)單位認定核發的合法房屋及其合法範圍面積的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更正編定。
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申請書下載(108年9月30日更新)
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可以辦理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有那些?
答 :
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定期變更:
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區域計畫每5年定期通盤檢討後須變更分區的土地,應依變更分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分區類別。
(二)隨時變更:
1.依照農地重劃條例辦理農地重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或解除工業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檢討山坡地範圍,必須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2.申請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3.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各目的事業所需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問 : 何謂「暫未編定用地」?在何種情況「暫未編定用地」須辦理補註用地?
答 :
(一)所謂「暫未編定用地」,就是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非都市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前暫時不辦理編定。
(二)「暫未編定用地」土地,需俟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向市府水利局申請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後,依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