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申請土地合併複丈者應具備那些條件?
答 :
(一)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二)如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問 : 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界址不明瞭時,應如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要準備那些文件?
答 :
(一)至轄區地政事務所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申請鑑界複丈。
(二)應備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前項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問 : 土地經鑑界後,發生界址異議時,應如何辦理?
答 :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3次鑑界之申請。另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問 : 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答 :
因為目前使用的地籍圖是日據時期所測量製作的,使用已逾百年,精確度也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須重新測量繪製新的地籍圖。
問 : 地籍圖重測與人民申請土地測量有何不同?
答 :
地籍圖重測是由政府主動辦理的地籍整理工作,重測時,土地界址由所有權人告訴測量人員據以測量,繪製地籍圖,過程完全免費,一般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土地測量則須交納規費。
問 : 地籍圖重測的作業程序?
答 :
因為地籍圖重測結果,對人民權益有直接利害關係,辦理時必須特別慎重,作業程序分10項如下: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查。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查。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問 : 在地籍圖重測期限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配合重測工作進行?
答 :
地籍圖重測之作業程序係依土地所有權人指定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結果公告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故重測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為確保自身之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後,依所排定時間至土地坐落位置與地籍調查人員充分配合辦理指界。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展。現就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 設立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政府通知地籍調查通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重測區工作站領取)。
(二) 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三) 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請土地所有權人在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問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答 :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結果之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有關地籍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30天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向當地的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聲請異議複丈(調查時未到場指界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依法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