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需實價登錄的案件類型和申報時間?
答 :
(一)買賣案件:登記原因為買賣之案件(拍賣不用),送登記案件至地所時,由買賣雙方一同申報。
(二)租賃案件:由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簽定租賃契約書之案件(私人間租賃不用),簽訂後30天內申報。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或續租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
(三)預售屋案件:「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不在此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問 : 何謂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用途為何?
答 :
◎公告地價
(1)定義:係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1月1日公告,每2年分區公告一次。
(2)用途: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
◎公告現值
(1)定義: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之地價。
(2)用途: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查詢臺中市當期或歷年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
問 : 何謂「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申報地價」?
答 :
◎規定地價:係政府實施平均地權後,按照法定程序,第一次規定之土地地價。
◎重新規定地價: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2年重新辦理規定地價。
◎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公告期間依據公告地價所申報之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者則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80%者,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
問 : 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
答 :
欲試算土地增值稅,可至財政部網站:
問 : 如何查詢房地成交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