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如超過3年則視為拋棄繼承權。
(二)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不動產,繼承之遺產,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三)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