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登記時,檢附之華僑印鑑證明,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為1年,其計算自核發之日起至向稅捐稽徵機關報稅之日止。
(二)申請土地登記,本國人為自然人時,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內核發者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