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可攜帶身分證正影本、印章親洽本所填寫申請書、登記清冊及切結書辦理書狀補發登記。登記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照相存證或請申請人提供其他必要相關資料佐證,並於權利書狀補給公告期間內,配合電子閘門查對資料,以確認當事人同意辦理登記之真意。(內政部95年8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141號函) 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辦理,可委託他人辦理,所附證件除上述資料外,另須檢附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於申請書及切結書加蓋所有權人之印鑑章、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發布科室:資訊課 瀏覽人數:2470人 更新日期: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