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下列費用:
(一) 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1元者,不予計徵。其計徵標準:
1. 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3. 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4. 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5.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二)書狀費: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臺幣80元。但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發布科室:資訊課 瀏覽人數:2225人 更新日期: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