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何謂「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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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地價:係政府實施平均地權後,按照法定程序,第一次規定之土地地價。

◎重新規定地價: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2年重新辦理規定地價。

◎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公告期間依據公告地價所申報之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者則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80%者,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

瀏覽人數:1713人 更新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