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使用管理登記應備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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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申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若依同規則第155條之1規定申請共有物使用、管理之註記登記時,其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全體共有人約定之共有物分管協議書,協議書內如需以土地分管圖表明分管位置時,因屬共有人間之債權約定事項,法無規範應由何單位核發或證明

瀏覽人數:4686人 更新日期:2018/05/10